试用期签不签三方协议

试用期代表职工已经正式入职,此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双方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员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三方协议则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实习期间的就业约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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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试用期员工应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可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并熟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等;3.保留好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4.如遇权益受损,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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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员工可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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